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是不是愿意承保特定危险,以及其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数额都取决于保险人对特定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和判断,而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程度的估计与判断只能以投保人的陈述为基础,投保人陈述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保险人的责任负担,所以各国保险法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人尽如实告知义务。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意指投保人的陈述事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具体而言,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其知道的事关保险危险的所有情况告知保险人,不能故意隐瞒,更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同时,投保人不仅应当告知保险人其现实已知的情况,纵然其尚未知悉,但却应当知悉的情况,投保人也应当设法获悉并告知保险人。如果此时因投保人的过失而未告知有关信息,也构成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
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时,根据各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并非无效,而仅仅使保险人有条件地取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是因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承保后实际处于不利地位,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对保险人未免不公平,反而会鼓励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基于此,中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3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第4款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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