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这种保险多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国保险法与保险法律实务策等规定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强制保险有以下四个特征:
(1)保险范围的全面性。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投保的保险标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保险人也必须予以承保,当事人双方都没有选择的余地。中央、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强制保险条例来实施,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例如,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都规定,凡持票搭乘火车、飞机、轮船的旅客均应按条例投保。由是说明,强制保险不问投保人自愿与否,且保险范围覆盖面大。
(2)保险金额的统一性。保险金额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等明确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根据我国上述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论座位等次,也不论全票、半票、免票,保险金额都是相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不能对之协商增加或减少。其他如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以及保险责任等都由法律统一规定。
(3)保险责任自动产生。只要属于强制保险范围的保险标的,不用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动产生、中止或终结,《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在旅途中自行离站,其保险于离站时即告失效,但经签字证明原票有效,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自行恢复。
(4)强制保险的保险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保险方不能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而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因故未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可以收取滞纳金,不能以未缴保险费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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