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单之不定值保险单 不定值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内不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留待以后再另行确定的保险单。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双方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受损标的的可保价值(我国<海商法)亦称之为“保险价值”),然后参见Inonidesv.Pender一案。 据以确定赔付的程度。那么,如何来判定承保的保险标的价值呢?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6条对船舶、货物等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的确认标准也做了与上述标准相同或相似的规定。按照该法的规定,船舶的可保价值还包括预支给船员的工资及营运费用等,但这种营运费用也常是独立保险的。关于货物的可保价值,该法没有明确指明是按照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成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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