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事法规所作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指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拖带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关系是我国<海商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1)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是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围绕着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2)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着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上述关系中除船舶物权外,主要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与海上运输组织及船舶所有人之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我国(海商法)中不是调整的主要对象,但从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看,这部分内容有加强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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