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的原则是海上保险的萌芽早在公元前2000多年,处于欧亚要冲的地中海东岸的爱琴海沿岸城市和濒临小亚细亚半岛南岸的罗德岛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航海工具简陋,抵御风浪的能力薄弱,船舶出海的风险很大。在航行中每当船舶遇到狂风巨浪,发生航行危险时,为了避免船舶和货物都同归于尽,有时需要减轻船舶的载重量,迅速驶离险境,而有时需要保持船舶平衡不致倾覆。为达此目的,往往需要采取抛货的方法,即把船舶所载的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但在抛货时,船货各方往往争论不休,谁也不愿意将自己的货物为了别人的利益抛入海中。 逐渐地,在实践中形成了由船长决定抛货,而弃货损失由受益的船货各方共同分摊的做法。而后即形成了为当时地中海航海商人所共同遵循的原则,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后来被吸收在公元前916年制订的《罗地安海商法》,明文规定为:“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扣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来分摊。”直至今日,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仍为各国海商法所采用。由于这个原则最早地体现了海上保险的分摊损失、互助共济的精神,而被视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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