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与安全,各国通常还规定有如下监管要求: (1)为在某国获得并保持执照,保险人须符合该国有关最低资本和盈余的要求以及其他财务要求。保险人必须使用强制和公认的会计准国际保险监管准则及特定格式向监管者做定期财务报告。 (2)保险企业投资通常在数量和性质上受到限制,政府还制定了负债的估价方法。多数国家都规定外国保险人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责任准备金必须在东道国投资。有些国家还要求跨境再保险业务准备金投资的本地化。针对有照保险人进行阶段性的现场财务检查,目的在于核实保险人承保信息的准确性,检查保险人的财务稳定性和经营状况。 (3)严格的国民待遇也可以导致市场准入困难。日本对产品定价和结构的严格监管,平等地适用于本国和外国企业。外国公司认为依照这些规则很难把自己的产品引入日本市场。一旦保险人陷入偿债危机,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政府将通过安排兼并、收购、业内拯救计划的措施,使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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