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说的理论依据是马克思关于保险基金的学说——“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 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 1.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2.用釆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和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分,在经济上是必要的,至于扣除多少,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部分地应当根据概率论来确定……” “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资方面看,总是处在各种会把它的一部分破坏的意外和危险中。(从价值方面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更,它也有可能发生减值,但这只与资本家个人有关。)因此,利润的一部分,也就是剩余价值从而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看,只有新加的劳动在其中体现)的一部分,必须当作保险基金来发生作用。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当着一种特殊营业来进行管理,不会在事情的性质上引起变化。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告诉人们,保险基金应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但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来管理,在性质上不会变化。因此,该理论否认了保险公司的必要性,主张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从而否定了保险的商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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