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保险之保险商品的多样化 战后的简易保险种类,仅有战前已有的。“普通养老保险”和“普通终身保险”。战后,于1959年创建了“家庭保险”,1964年又创建了“特别养老保险”(附加定期的养老保险)。另外,1967年邮政审议会接受了。关于对具有特色的简易保险方针政策的咨询答辩,相继出售了以“伤害附加保险”为主的“学资保险”及“集团定期保险”等新保险商品种类,积极地推行了保险商品多样化政策。结果,到现在“咨询答辩”中提出的保险商品种类,大部分已经实施,简易保险的商品多样化,亦大体趋于完成。 另外,1964年出售了2倍型的特别养老保险,1972年出售了3倍型,1975年出售了5倍型,1983年出售了10倍型特别养老保险,与上述投保限额的提高相辅,同时向大型保障领域的多样化发展。 另外,为了使险种多样化政策得以顺利发展,于1969年对简易人身保险法进行了修改,把迄今简易人身保险法上规定的保费计算基础等项,在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上亦作了规定。结果,不经过法律的修订,只要有邮政审议会的认可,就可以随着形势的变化迅速地对保费等进行修改。此外,伴随着1971年的“特别终身保险”“学资保险”的出售,对简易人身保险法进行修订时,调整了保险种类的体系,作为法律上的保险种类有终身保险、养老保险、家庭保险三种,并在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上,把终身保险分为普通终身保险与特别终身保险,把养老保险分为普通养老保险与特别养老保险及学资保险。这是为了在创办新险种时,勿须改变法律用条款事项,便可与之对应,使手续变得灵活,为将来更进一步的商品险种多样化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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