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保险市场所提供的保险业务主要有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业务。从业务量所占的比重看,财产保险占了全部保险业务的大部分。而且,财产保险也是开展较早并且一贯受到重视和发展的业务。近年来,人身保险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财产保险中,集体农庄、跨农场农庄的企业和团体的财产保验是最早实行而且一直受到高度重视的保险业务,这部分的保验业务占了整个财产保险的绝大部分。 苏联的所有保险业务在实施形式上,是以强制保险为主,扫愿保险作为补充的。国家保险一开始,就是以强制保险的面目出现的。强制保险得到了苏联法律的充分肯定。苏俄第六届最高苏维埃第三次会议1964年6月11日通过的《苏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法律所确定的财产,当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实行强制保险。人身强制保险的种类,由苏联法律规定。”可见,强制保险在苏联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在实践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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