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拿破仑战争期间,人们认识到了武装冲突造成的大规模的经济破坏,从那时开始,承保人在他们签发的水险保险单中加入了著名的“捕获扣押不保条款”,以免除承保战争风险。后来几乎所有的水险保险单都包含了“F.C.&S.条款”,从而便有了专门的战争险条款。F.C.&S.条款一直使用到20世纪80年代初,新的协会保险条款中的战争除外条款才完全取代了F.C.&S.条款。 罢工风险是工业革命以后才出现的新风险,劳合社S.G.保险单并未列明承保罢工风险。在1982年协会货物条款和1983年协会船舶保险条款出现以前,协会旧条款的W.A.和F.P.A条款中就有“罢工、暴动和民变不保条款”,新的协会条款中仍规定罢工风险为除外责任,对罢工风险有专门的罢工险条款,被保险人可以另行安排投保。 在伦敦保险市场上,船舶的战争险和罢工险是合并在同一套条款之中承保的,即协会船舶战争险和罢工险定期或航程保险条款。而货物的战争险和罢工险分别有两套独立的条款,即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和协会货物罢工险条款。这主要是因为货物战争险有一个水运协议,导致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间与货物罢工险的保险期间不一致,故不能并入同一套条款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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