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还可以解决保险人在接受跨国风险时面临的两个主要问题: 1.在某些地区,国外保险公司可能遭受歧视性待遇,或者根本就不允许其经营。 2.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发生地或所在市场信息不通,或保险公司与保险事故发生地之间的距离过于遥远,从而导致经营保险业务的困难。 通过联营,协议一方承保那些保险事故发生在协议另一方所在国的风险,因此,这类保险业务就可以应用当地的习惯做法在当地办理,或者发生索赔时,直接在当地办理理赔业务。这样可以有效地满足某些保险公司的国际保户的需求。相反,如果没有保险人与当地保险人之间的协议,该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保险产品,可能就无法承担国外保户的商业风险,这样就发生了所谓的漏保,该保险人可能永远无法向该保户提供保险服务。 然而,尽管联合经营协议在有效参加国际保险市场方面迈了一大步,但并未解决所有问题。因此,许多保险公司组成集团来解决协议以外的风险管理问题。尽管联营协议不要求产权投资,但在一些协议方之间还是存在着产权投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表示善意,增进合作,加强业务联系。如有可能,为发展合资企业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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