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一般来讲,船东愿意选择推定全损而不愿选择单独海损,但有时也选择单独海损来进行修理,比如船价很高而保额偏低的情况,船东不希望推定全损,但船东应尽快在合理的期间内行使这一选择权,即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表明船东是选择推定全损,要将船舶所有权和责任均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全部赔偿。
由此可见,委付通知有两个作用:一是表明船东选择推定全损;二是表明保险人接受后,拥有该船的所有权。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保险人不轻易接受委付,除非被保险标的——船、货的残值很大,而无潜在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可考虑接受委付,但大部分情况不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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