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适用法律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海事请求权的证据。如物权或债权凭证、合同、提单、理货报告、装卸记录、海事报告、船舶受损报告、货物检验报告、污染海域情况报告、货物灭失、损坏通知书、照片等。
海事法院接到申请人的扣船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裁定准予扣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货损赔偿保函。在被申请人提供可靠的、充分的担保函后,海事法院经过审查认可的,应当经院长批准及时发布解除扣押命令。被申请人为使被扣押船获释并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是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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