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修理的问题上,船舶保险人与船东所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保险人一般只关注修理报价的高低,而不会关心修理时间的长短,因船舶保险人不负责保险船舶的船期损失。而作为船东,他不仅考虑修理的质量,更重视修理时间,以尽量减少营运损失,却不太关心修理报价的高低。修理招标对控制修理费用支出及修理时间长短十分必要,因此当保险船舶受损需要修理时,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根据各修理厂投标的情况,选出最有利的修船厂。一般来说,在选择过程中,要考虑船舶与修船厂的距离远近,修船厂的设备、技术及质量状态,还要看修船的速度,即船期损失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还要看价格高低。
从原则上说,同等船期,要选择低的报价;同等报价,要选择船第十八章 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期短的;出现低报价、船期长与高报价、船期短的对立情况时,应经过测算,选择一个接近两者中间值的报价。在测算时要把船舶在修理期间是否有航运业务这一因素考虑在内。例如,甲船厂修理报价30万美元,修理时间25天,乙船厂修理报价40万美元,修理时间20天,假设每天船期损失0.6万美元,就可作如下比较:
在甲船厂修理时:30+25X0.6=45万美元
在乙船厂修理时:40+20X0.6=52万美元
二者中间值为48.5万美元。
根据保险公司的意见,作为一个精打细算的被保险人就应接受甲船厂的报价,可以节省3.5万元,如果该船在修理期间又未安排航运或只安排了10天,那么接受甲船厂的报价,就可以节省更多的开支。当然,上述测算还要考虑其他很多因素,应综合考虑后做出决定。
保险人对修理招标工作也有权自行实施,如果保险人对第一次招标工作不满意,还可以要求进行第二次招标。但是,保险人要补偿被保险人由于招标而引起的船舶本身的滞期损失,包括从被保险人按保险人的要求再次发出招标通知之日起至接受投标之日止所支付的船舶维持费用、燃料、物料、船长及船员工资、给养等,但此种赔偿每次不得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同样,在决定修理地点时,被保险人也要像一个精打细算未投保的船东那样行事,否则,保险人对修理地点或修理厂可以行使否决权,或从保险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 1995年ITC-H条款第13条的规定与本条款的规定有一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1995年ITC-H规定在重新招标期间保险人同意的补偿额,按保险价值30%的日比例计算,而不考虑被保险人每天实际发生的船舶维持费用,但要扣减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得到的补偿(如共同海损);而中国船舶保险条款规定补偿额是等待期间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但此种赔偿不超过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30%。
(2)1995年ITC-H规定,若按照保险人的要求进行移航修理时,保险人要补偿船东实际发生的额外航程费用;而中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类似的规定。
(3)如果被保险人违反索赔通知或招标规定,保险人有权从确定的赔偿额中扣减15%,这是一个惩罚性的规定,也是保险人在船舶修理招标中的权利;中国船舶保险条款仅笼统地觌定有权从赔款中扣除由此增加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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