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亦可分为三种情况: 1.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两全保险,保险人即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如属其他人身保险,或被保险人因责任免除死亡,保险标的消失,保险公司终止其责任,不存在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如果人身保险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亲属关系、扶养关系,可保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人身保险为一般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则该人身保险合同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存在。 2.让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人身保险不存在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发生的可保利益转移问题。3.破产。投保人的破产对人身保险合同没有什么影响。被保险人破产,对人身保险也不产生可保利益的转移问题。不过,对某些人身保险合同,如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债权人或扶养人,则当被保险人破产时,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发生保险金的给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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