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金是指保险人为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缴费两年以上的保单而提取的准备金,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其来源只是投保人所缴保费的纯保费部分。《保险法》第93条第二第款规定:“经营有入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谓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入应当依法承担的全部保险责任的总额。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采用逐年提取的方法,提取数量由精算人员计算得出。由于每份保单的具体情况不同,每年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也是不同的。其数额因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缴费方式、缴费期的长短等因素而异;未交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单,如保户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所缴保费的余额部分。由于在保单生效初期保险公司的附加费用较高,所以手续费扣除也相应提高。综上所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中途申请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退还给他们的并不是所交保费,而是这时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交费两足年以上)或扣除手续费后的保费剩余部分(交费未满两年)。且除条款另有规定外,大部分险种在保户申请保险金以后,不得办理生存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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