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3 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的规定,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标准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于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5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从1989年10月起,原不享受生活补贴的行政8级以上离休干部,也同原行政9级以下离休干部一样,按照上述标准享受生活补贴。) 离休干部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而发给的12至17元的生活补贴费从1989年10月起,可同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作为每年增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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