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了协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按照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承诺)的时间作为其成立的时间。一般来说,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章或签发保险单,表示其已经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章或签发保单的时间也就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时间也有不一致的时候。作为一种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的,并不以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零时起保制”,即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次日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与交纳保险费有关系。财产保险合同既可以从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之后生效,也可以在交纳保险费之前就生效。但除非明确约定,交付保险费既不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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