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简介】
“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是寿险为专属打造的个人重疾保障计划,具体包括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广大基本医疗参保人建立全面的健康保障。
适合人群:18岁至65周岁
保障期间:可选择保至60、70、80周岁
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5年期交、10年期交、20年期交
简便投保:可委托单位统一办理,也可个人办理
职团投保特色:购买放心,投保便捷,价格优惠,人性关怀
【产品特点简介】
企业雇主:员工福利统一组织,为员工搭建获得保险保障的桥梁,彰显企业人性关怀。
企业雇员:可靠、便捷的购买途径,可获得价格优惠、承保便捷的保险保障。
还本保障:最高可享历年所交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还本付息,确保资金保值。
两全保障:最高可享不低于所交保费总额110%或保单现金价值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重疾保障:可提供35种重疾和8种特定疾病关爱保障,保障之齐全行业领先。
分红累积:参与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分享,累积生息,满期一次领取,实现保值增值。
豁免保障: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即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同时免除投保人此后各期的主险交费义务。
吉祥安康A款——吉祥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期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110%;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及“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但是,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同时符合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按主险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不再退还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特定疾病”是依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附加险条款“8.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仅符合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无论一次或多次),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吉祥安康B款——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保险条款“10.特定疾病的定义”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按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两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产品特点】
“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四金一免加分红 健康保障有关爱
两全无忧虑 还本百分百
最高可享历年所交保费总额110%的满期保险金,确保资金保值。
最高可享不低于所交保费总额110%或保单现金价值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参与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分享,红利累积生息,满期一次领取。
重疾有保障 额外送关爱
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和8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一旦确诊满足给付条件,即行定额赔付。
保费可豁免 经济零负担
保费支付期间,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障金的同时免除投保人此后各期的应交主险保险费义务。
投保享便捷 人性显关怀
企业雇主:可作为员工福利统一组织,为员工搭建获得便捷、优质的保险保障的桥梁,尽显企业人性关怀。
企业雇员:可通过单位提供的可靠、便捷的保险购买途径,为本人及其家人投保,获得价格优惠、承保便捷的保险保障。
特别提示:
“吉祥安康还本分红重疾保障计划”的保险责任以寿险《吉祥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