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今年5月,张先生的哥哥开车给一家公司送货时,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大卡车撞上,导致车毁人亡。事故责任认定为大车负全部责任。后来张先生的嫂子向这家公司索赔,该公司称,张先生他们应当先向大卡车车主索赔,不足部分才由他们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解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曾长期存在争论,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补偿完全取代民事损害赔偿,如德国、法国、瑞士等;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如英国、我国台湾地区;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如早期的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如日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就该解释回答提问时表示: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述内容表明我国不排斥采用第二种模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案例进一步肯定了采用第二种模式。
所以,二者只能选择其一的观点过于陈旧,张先生的嫂子可依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分别向这家公司和大卡车车主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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