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卡车司机刘为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并签署了保险单。当晚23时,刘的货车和一辆汽车相撞,刘先生在医院受伤,之后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按照合同规定保险是次日零时生效,而刘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晚上23时,并不在赔付范围之内,所以不予赔付。索赔遭拒,刘某起诉至法院。
第二天的保险是有效的。在签订合同时,应看到此类纠纷。如果保险人拒绝及时生效,或者保险人没有试图解释和提示豁免条款,则应予以赔偿,另一方面,不予支付。
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指示,以引起申请人在合同订立中的注意,并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申请人对本条款内容的申诉,不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这些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进行交强险投保时应当向当事人作出提示或者说明,由投保人选择即时生效或者次日零时生效,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限应该从保险公司出单即同意承保时起算,在此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或者投保人选择次日零时生效,发生本案类似事故,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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