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寿险,支付期限较长,主要基于十年或二十年的支付。在长期的付款过程中,可能发生由于疏忽或暂时缺钱而不及时付款的情况,所以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如何对被保险人进行补救?
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据小编了解到的相关信息就是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人自30日内未支付现行保险费的,终止合同。保险人提醒的日期,或者约定期限内60日内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另外还有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以上条款有三个含义:第一,未按时支付续保保费的法律后果是中止合同的效力或减少保险金额。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减少保险金额是不按时支付保险费的补救办法,不能终止,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有条件的。保险合同规定的,在合同签订时,明确规定不按时支付保险费的解决办法。其次,按期的“期”是宽限期,指保险人催告之日超过三十日或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第三,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进行保险给付,给付时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催告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部分公司在收缴续期保费时有催告的流程,但大部分公司没有。对于没有催告的,投保人不可以认为因为没有收到催告通知保险公司就无权中止合同。
另外,被保险人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在宽限期内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否则过了宽限期可能会因为合同效力中止,而无法正常理赔。
《保险法》中还就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还有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细读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一是保险双方达成协议;二是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这里要明确的是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合同中止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到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保险合同仍处于中止状态,如无特别约定,投保人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若申请复效,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和如实告知健康情况。
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保单持有人,由于保费溢价较高,终止保险合同或投降一般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保单持有人应尽可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轻易投降。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