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属于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等6种情况而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将不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范围。这是昨天出台的《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办法》自本月1日起实施。 据悉,除此之外的几种情形是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及除发生的事故性质严重、影响较大,且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外,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办法》明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分为5档,每档的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缴费基数0.5%的基础费率。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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