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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患病仍承保,保险合同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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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明知投保人刘某身患重症,保险公司代理人仍与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2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代为宣判这起人身保险

明知投保人刘某身患重症,保险公司代理人仍与之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2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代为宣判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判令永新县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6000元。

刘某因胸闷、气喘、面部及双手皮肤硬化,于2003年12月22日在江西省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医治,被该院确诊为“肺间质疾病、硬皮病”。2004年5月26日,刘某与永新县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左某签订了2份终身险保单,保单约定,如刘某身故,由保险公司给付6万元保险金,受益人为李某。

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而代理人也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颜面浮肿、气喘、语声低缓等重症病态不加查询。 2005年1月27日,刘某因“肺间质疾病、硬皮病”过世。后受益人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刘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李某遂将其诉之永新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在保单签订过程中,刘某对代理人提出“近5年内是否曾住院治疗”的询问未如实告知,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与刘某早已相识,对刘某表现出明显有异于常人的重症病态不加查询,以致刘某未告知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患有“肺间质疾病、硬皮病”的事实,保险公司亦不能免责。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永新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4500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但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过重,变更原判决为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36000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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