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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玩忽职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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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社会保险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有着专门的法律和规定的规制,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

社会保险作为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保障制度,有着专门的法律和规定的规制,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行政部门处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追缴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部门追缴失业保险基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接下来我们还需要了解的就是相关部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在收支、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经营和监督等方面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失业保险人的安全和诚信,基金和捐助者和失业者的切身利益。所以,《条例》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所谓滥用职权是现在社会上比较普遍的一种现象,它具体指的是什么意思呢?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的行为。权力滥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据。二是行使职权超越法律、法规规定。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擅自降低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的行为。不履行职责是指职责上的不作为,不尽职责或者擅离职守,对工作马马虎虎,漫不经心,不负责任。例如,由于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疏于管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被大量挪用。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了私情或者谋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处理或者枉法决定的行为。例如,工作人员接受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好处,该罚而不罚,或者该多罚而少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这几类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徇私舞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则应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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