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管理保险经济的基本的、重要的手段,也是保险防灾防损的手段之一。它是通过国家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实施保险防灾防损管理的。例如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2)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进行保险防灾防损管理的基本手段。通常,保险公司根据客户防灾防损的动机和措施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费率来体现这一经济手段。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费率的高低来保护和促进防灾防损活动。我们在保险防灾防损主要内容中将详细谈到这一手段。
(3)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即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从事保险防灾防损活意外动,是目前发达国家较为普遍运用的科学而先进的手段。一些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从事防灾防损技术研究的部门,对保险防灾防损进行有关的技术研究。它们运用有关的技术和设备对承保危险进行预测,对保险标的进行监测,研制各种防灾防损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制定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的防灾防损活动不仅使保险公司获益,而且使公司在社会上也获得了良好的声誉,而它们的防灾防损技术往往领先于社会其他部门,从而又促进了社会防灾防损技术的发展。
(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即通过行政命令等强行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采取某些防灾防损措施。行政手段在社会保险及一些具有强制性的险种中常有运用,但在服从市场规律的商业保险中,运用得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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