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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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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交付意外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意外保险人交付意外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意外保险费,则意外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意外保险费或者

(1)交付意外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意外保险人交付意外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意外保险费,则意外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意外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
(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意外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意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意外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意外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意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意外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意外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意外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意外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意外保险费或者解除意外保险合同。被意外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意外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意外保险人,以便意外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意外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意外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意外保险人有关意外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意外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意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意外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意外保险标的的损失。
(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意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意外保险合同请求意外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意外保险金时,投保人、被意外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意外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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