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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给职工买保险,要知道索赔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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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单位为员工提供团体人寿保险。为了节省时间,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填写单位名称。但是,新保险法实施后,这些协议被视为无效协议。4月20日,巩义市的一家公共机构因此类合同败诉。吕

单位为员工提供团体人寿保险。为了节省时间,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填写单位名称。但是,新保险法实施后,这些协议被视为无效协议。4月20日,巩义市的一家公共机构因此类合同败诉。

吕某是巩义市的一名环卫工人。2007年7月,卫生部门为包括她在内的132名卫生工作者购买了团体人寿保险。由于这一问题,保险公司与卫生部进行了协商,协议明确同意卫生部将是受益人。

2008年1月12日下午,由于结冰和路面打滑,左心室下降,导致骨折,被认定为6级残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了3111.66元。吕某起诉巩义市人民法院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36753.41元(其中保险公司支付3111.66元)。

根据环境卫生部的说法,保险协议中约定的单位是受益人,因此它多次向保险公司寻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不被接受。环境卫生部门正在起诉保险公司。被告保险公司辩称,2009年十月一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认的受益人为吕某,只有吕某才有向保险公司追索赔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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