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为新买的汽车投保后,发生了一起单边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李女士的车没有车牌。最近,延庆法院就保险合同纠纷作出裁决,决定由一家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3000多元。
去年10月16日,李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在一家保险公司为一辆新购买的汽车投保。两天后,李女士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了单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证实了这一点,李女士完全负责。
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辩称,根据相关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或牌照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法院认为,当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虽然《家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车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李女士订立保险合同时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车辆无号牌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免责情形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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