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其他探索性的事物一样,社区型的养老保险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主要是: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一般为集体资金占大头,有的甚至完全由集体负担,个人不交纳,承袭了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金由国家和企业包揽的做法,使集体背上了包袱,不利于建立自我保障意识和建立以自我保障为主的养老机制。
在保险资金的运行上,大多为现收现付或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办法,将无法承受不远的将来白发浪潮的冲击。
以乡村为单位的社区型养老保险,保险范围小,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以村或乡镇为单位管理,缺少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保险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难以保证农民按期足额领取养老金。
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混乱,没有科学的、严格的、准确的计算办法。
多为乡村自发建立,群众自愿参加。由于没有上级政府组织参与,没有立法保障,因此缺乏稳定性。
在总结几年来农村基层养老保险探索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对在农村必须建立起牢固的养老保险制度,变农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方向发展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同时也认识到,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基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方法和形式上,也必须建立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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