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失业保险制度是以因各种原因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为对象,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不同于养老保险金的给付和因工伤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工伤保险金的给付,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并不是无限期的,所以意外失业保险制度需要对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的确定,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条件为依据。有的国家以意外失业前缴纳保险费的持续时间或受保时间为依据,确定领取意外失业保险金的连续时间;有的国家根据意外失业者的年龄以及重新调配老龄工人的困难程度来确定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有的国家则根据本国的意外失业严重程度对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进行凋整。目前各国意外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时间最短的为周,最长的,如我国,是个月,在其他国家最长的一般是周。超过了意外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时间以后,到期仍然没有就业的人就要转为领取意外失业救济金。
此外,意外失业保险制度一般还要规定从意外失业到领取意外失业保险金之间的等待时间,只有在等待时间结束后才能开始领取意外失业保险金。这项规定的作用是为了保证有时间对意外失业者的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符合领取意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等待时间的规定还可以取消对意外失业时间少于等待时间的人的意外失业补偿,减少意外失业保险金的支出。各国对等待时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规定等待时间为天,有的规定等待时间为天,也有完全取消等待时间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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