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流程的报销范围
(一)参加县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中因各种疾病发生的可报销费用;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员在县外指定医疗机构工作、办公、出差、探亲期间发生的门诊、住院治疗可报销费用。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报销流程的报销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的费用,实行零起报:501元以下部分报销10%,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2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本县以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各段报销比例下降五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1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5%。
(三)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每人每年住院费、特殊疾病门诊费和一般门诊费最高报销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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