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和十八岁至二十岁的中专学生,经本市户籍登记或者引进有才能的子女,取得居住证的,由注册学校统一办理。
幼儿园(所)的中小学生,由学校、幼儿园分别收取个人费用。
中小学、幼儿园收取个人费用后,应当出具行政事业收据。
学校和托幼机构受理登记和缴费后,交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核准,符合参保条件的,将通过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已有《社会保障卡》的可使用《社会保障卡》,不再发给《医疗保险卡》。
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到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或急诊)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属于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后向医保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仍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结算。
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因故临时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也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三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医院的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资料,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零星报销。
其他参保居民
参保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现金),一年一缴。
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现金)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交给参保人员。相关程序如下:
a.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医疗保险服务点填表登记。
b.街道初审填表信息上网登记,并通知登记人在十个工作日前来缴费。
c、街道初审后上网提交并在三个工作日将材料送至区医疗保险中心。
d、区医保中心在收到街道上交来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线提交市医保中心。第二天,区医疗保险中心下载市中心的最终数据,并准备卡片分发街道服务点。街道服务点负责登记缴费,并完成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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