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条例》(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订),结合我市实际,核定失业保险缴费月标准,由市政府批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现将环境署有关问题的月度标准通知如下:
失业保险调整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失业保险费按月标准为10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累计缴费时间在五年以上的,按照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失业保险费的办法确定追加月数,但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最长期限为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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