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企业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核算原则,确保经营的稳定性,对投保人的投保要求,并不是来者不拒,而是要有所选择。
风险选择亦分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情况;事先选择是指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承保,包括对人和物的双重选择。对人的选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是指对投保人或被意外险人的评价和筛选。例如,寿险业务中,意外险企业要了解被意外险人是否从事危险职业,是否有慢性疾病或不治之症等;财产意外险中,由于厂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意外险人直接影响到标的的风险大小,所以要考核被意外险人的信誉、经营能力、安全管理和道德危险等因素。对物的选择,是指对意外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主要包括对投保标的的风险性质、标的存放或座落地点及其环境、安全状况的了解。例如,对投保火险的建筑物,应了解它是否处在简陋棚户区,一旦失火是否有漫延成片的可能性;对投保的车辆、船舶,等,则应厂解其是否属:容易发生风险事故的超龄服役的老车、老船、该退役的电机,等等。通过各方面的凋查厂解,凡发现非叮保风险,均应作出慎重选择,或加费承保,特约承保,或拒保。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业务质量。
事后的选择,是在有些非保风险因素事前未能发现,承保后才逐渐暴露出来的情况厂,对已签订的意外险合同作出的重新选择。这种选择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待合同期满后不再接受续保,或由代理人或经纪人介绍共他愿意接受这种风险的意外险人承保;另一种是当意外险人发现被意外险人或投保人有明显欺诈行为,并且对意外险企业的经营分不利时,意外险企业可向被意外险人说明理由,小途退费终上承深。
意外险企业对业务进行选择,日的在于使自己处于有利的条件卜来承保风险,以稳定意外险经营、提高意外险业务,服务质量。因此,在实行风险选择时。不能轻易,草率地作出拒保决定,而要做周密细致的工作,通过协商或调整承保条件,如适当调整意外险费率,规定自负额,建议改善意外险标的安全管理等,或提出反要约,迫使投保人放弃投保或更改意外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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