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意外险人的资格取得、经营范围及解散清算。
我国意外险人主要是指经营意外险企业,即意外险公司。有国有意外险公司、股份意外险公司、相互意外险公司和意外险合作社,个人是不能经营意外险业务,承担意外险责任的。
凡是申请设立的意外险公司,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由意外险管理机关,核发经营意外险业务的许可证,缴足规定的保证金,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始营业。
意外险公司申请设立时,必须要向主管机关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包括公司领导者的详细情况、公司章程、可行性报告、开业资本金的证明、基本意外险条款、意外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以及管理机关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等。
对于意外险市场的中介人意外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及进入国内意外险市场的外国意外险公司,意外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关,也有相应的规定。
意外险代理人、意外险经纪人,必须要具备管理机关规定的条件,取得管理机关颁发的资格证书,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意外险,才能领取营业执照。意外险代理人和经纪人还应按规定建立专门帐簿,记载其业务收支情况。意外险公司也要按照管理机关规定的格式,为意外险代理人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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