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规定,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应以省级统一保险为基础,由各级政府补充保险为补充。l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自决、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省级统一投保的保险责任要基本涵盖造成农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搬迁或拆除损失,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供地震风险保障。
省统一参保金额每户不低于1万元,省级统一参保的是农村家庭。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并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主要包括卧室、客厅、餐厅和厨房。鼓励农民自愿缴纳,增加保险金额,增加保险标的和险种。在农民自愿申请保险的地区,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宣传等形式保障有关农民的知情权和独立投保权。省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根据本办法,省民政厅组织保险资金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未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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