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意外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性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两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指《香港意外保险公司条例》及其附则和意外保险业监理处订立的对意外保险经纪人的最低要求准则.自律规则是香港意外保险业联会制定的《意外保险代理管理守则》。
《香港意外保险公司条例》颁布于1983午6月30日.其立法原则源于英国.并结合了香港实际情况.1997年香港回归后.该条例继续有效.该条例在实施中.根据意外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加以修定.1994年的修改而形成的《条例76》.主要是关于意外保险中介人的监管规定.并于1995年6月30日生效.
《意外保险代理管理守则》于1993年1月首次颁布实施.并在1995年获得意外保险业监理处的同意而成为正式法规.对意外保险代理人的规定大部分都包含在《意外保险代理管理守则》中.对意外保险中介人的约束并不完全.有关意外保险经纪人的大部分规定则包含在意外保险业监理处订立的最低要求准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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