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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其他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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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本国境内设立。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须在本国境内设立,才具有本国法律上规定的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资格,依照本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所谓在本国境内设立,是指该外

在本国境内设立。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须在本国境内设立,才具有本国法律上规定的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资格,依照本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所谓在本国境内设立,是指该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须在本国境内有固定的住所,有确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有相应的经营活动资金,并开展连续性的活动。因此,可以认为,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实际上乃是外国意外险公司常驻他国的代表机构,是一个公司泳驻国外的常驻代表。如果仅仅是在本国境内从事临时性的活动,并非常驻本国从事连续性意外险经营活动,则不能构成外国意外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从事意外险活动。允许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在所在国从事何种意外险活动,通常取决于所在国所采取的经济政策,特别是意外险产业政策,并由法律明文规定。在我国,除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从事的意外险经营活动之外,外国意外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与我国意外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同一的经营权利。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而仅仅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因此,就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而言,表现出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依中国法律进行登记,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其登记目的乃是出于对外国意外险公司在我国的活动进行管理的需要,亦即对外国意外险公司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给予法律上的认可。因此,对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实行的是对外国意外险公司在国内重新登记或核准的过程,这一过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成是准设立行为。第二,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意外险经营活动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并不具有独立责任能力,外国意外险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能力,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意外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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