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全损或部分损失的物上代位,在意外保险实务中称为损余处理。意外保险人按实际全损或部分损失赔偿后,意外保险标的之残值若依然归被意外保险人所有,则又将产生额外得利的情况,故意外保险人理应取得与赔偿金额相应的意外保险标的残值之所有权。损余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意外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意外保险人按保额全额赔偿,且保额等于意外保险价值时,该意外保险标的之所有权应当全部转移给意外保险人。
(2)意外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由于不足额意外保险的缘故,意外保险人虽然按保额全额赔偿,但意外保险赔款低于意外保险价值,因此,意外保险人只能取得该受损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实际上处于受损财产共有人的地位。
(3)意外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意外保险人按损失程度赔偿意外保险金后,取得该受损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实际处于意外保险标的共有人地位。
(4)在被意外保险人与意外保险人共有损余残值的情况下,被意外保险人如果不愿分割该受损财产的所有权,应归还意外保险人相应的残值;意外保险人取得的损余残值,可以折价给被意外保险人,将损余物资交由被意外保险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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