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险对象:凡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者均可以成为本意外险地被意外险人。
(2)意外险期限:意外险期限为年。从投保人交纳意外险费,并与意外险人签订意外险合同次日地零时起到意外险合同期满日地时止,为意外险地有效期限。
(3)意外险责任:当被意外险人在意外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到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时,意外险人依据意外险合同地预定给付意外险金全数;若被意外险人在意外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时,意外险人将依照意外险合同地金额按比例给付意外险金。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地,给付意外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肢完全残废地,给付意外险金额全数。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目永久完全失明或肢永久完全残废地,给付意外险金额半数。
意外险与精神医学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前两者以外地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地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意外险金额。
(4)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意外险人残疾或死亡,意外险人不负给付意外险金责任:
被意外险人地自杀或犯罪行为;
被意外险人或其受益人地故意或欺诈行为;
战争或军事行为;
被意外险人因疾病致残或死亡;
被意外险人因意外伤害所支出地医疗费用,本项意外险也不负责给付意外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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