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 年,美国威斯康星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意外失业保险法。该法对于1935 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有关意外失业保险的规定以及美国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有很大影响。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从开始实行意外失业保险就主张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进行管理,并采取措施鼓励各州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举办各自的意外失业保险项目。 因此,美国州与州之间意外失业保险的范围,保险资格的确定,保险金的计算以及保险资金的筹集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别。
意外失业保险的范围
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立法规定,下列人员在意外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①当年或上年至少有 20 周雇用 1 人或 1 人以上、 或者任何日历季度支付的工资额超过 1500 美元的私营工商企业的工人;②一年中有 20 周雇工 10 名或 10 名以上、 每季支付工资总额 2 万美元的农场中的农业工人(约为农业工人总数的 40%);③过去一年中有 20 周雇用 4 人或 4 人以上的非盈利机构的雇员;④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⑤每日历季度支付工资超过 1000 美元的私人家庭中的佣人。
美国联邦政府雇员和退役军人有根据联邦政府的专门法律规定制定的专门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用于支付这些人员保险待遇的资金由联邦失业基金开支,但由各州进行管理,而且根据州立法有关规定支付。美国铁路职工亦有自己的意外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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