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时间在6个月以内者,其医疗期间的待遇问题,按什么规定办理? 1951年政务院公市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小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厅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1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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