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沿袭2003年公布发行的条例全文。2012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行业差别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九条。
第八条第二款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决定将“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规定由“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取消了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将多家制定部门定为一个部门来制定有利于提高效率,防止出现各部门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工伤保险将参保单位按照行业不同将其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业、保险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等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保险缴费率确定。原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决定将原“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中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条款删除,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家指定方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了相关制度。2012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新增的内容如下:
5月7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南宁市经济开发区联合举办了“《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十周年宣传日”活动。据介绍,截至2012年底,全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312.39万人,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的超过10万人次,其中农民工77.34万人。根据工作部署,今年工伤保险将基本覆盖全区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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