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怎么办﹖ 读者张先生:我买了两份“为了明天”的保险。合同规定每三年领一次生存保险金。今年2月领取了该次返回金额后,向该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但该公司认为,合同已进入第4年,如解除合同应先支付2013年的保费,并只能按2013年的现金价值支付。由于2012年与2013年的现金价值相差太大,本人不能接受。该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合同满期前提出解除合同”是指合同生效对应日,如超过该期限,就进入新的一年,我却认为应按合同的字面意思,即此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本人退保的应按实际提出退保申请之日的时间为准,对应当年的现金价值。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一、合同的解释问题。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因此,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你如果告上法院,你的解释将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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