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关于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赔偿项目及标准,小编整理如下。
2012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待遇:凭医院出具的收费单据主张
- 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单位按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标准70%发放伙食补费;
- 陪护人员伙食费、交通食宿、费标准:伙食费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实报实销,陪同人员最多2名;
- 停工留薪待遇:出外就医的,所说上述按本单位因工出差标准定,职工因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延期也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生活护理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标准为上年度省、区职工平均工资50%、40%、30%;
- 辅助器具费用;
- 伤残待遇;
- 旧伤复发医疗费、护理费;
- 劳动能力鉴定费、医院检查费(发生才有);
- 劳动仲裁费(发生才有)。
伤残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②从工伤保险全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③从工伤保险全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受伤前一个月本人缴费工资90%、85%、80%、75%;④伤残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若无,由工伤全权补足;
五至六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至十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偿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殘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Χ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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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缩小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
近期,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重点向老工伤人员倾斜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缩小了新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差距。
据了解,此次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13年1月1日起计发,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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