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再次提高,补发待遇将于8月底之前通过社会化发放途径直接发放到工伤人员的储蓄卡上。这也是近年来河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的第10次调整。此次调整范围涉及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按新调整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的标准增加。其中,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标准继续向老工伤人员倾斜。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日前,记者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按照河南省相关政策要求,新乡市工伤保险待遇将再次提高,提高后的津贴和费用将于近期发放到位。
日前,河南省人社厅制定下发了《关于2013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对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提高。此次调整是近年来工伤保险待遇的第十次调整,也是调整幅度比较大的一次。8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本次调整后,我市工伤职工的待遇也得到全面提高。
昨日,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及省安监局4部门联合出台《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今后,工伤事故发生率将作为省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依据。
所谓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的支缴率核定其应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支缴率为参保单位上两年度内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总费用额度占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