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左右。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据悉,我市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在2006年制订的,但随着2011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增加,导致我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出现了入不敷出的情况。本次调整,将更加有效保障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意识。
根据新政策,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现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5%调整为0.6%;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1.0%调整为1.4%;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由2.0%调整为2.1%;机关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仍保持0.4%不变;二、三类行业中已发生职业病例的职业病高危企业基准费率为3%。
新政策采取费率浮动的办法。即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情况挂钩,一般每年浮动一次。一类行业和事业类的用人单位,按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企业本年度的工伤发生率大于等于6%的,缴费标准要上浮一档。不过,因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非直接安全生产经营引起的伤害事故和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所发生的工伤,不计算在工伤发生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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