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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投保方延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能否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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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网友syn问: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如果投保方迟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答: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

网友syn问:在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下,如果投保方迟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是否可以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答: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由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合同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其实质是对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做出限制,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都是很严格的,通常须一方当事人严重违约方可成立。合同法第94条第3的规定表明,迟延履行主债务是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但是对这种情形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履行期限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那么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其债务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减少损失。如果履行期限对于合同履行来说并非紧要事项,那么受害一方可以适当给予迟延履行一方合理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仍未履行的,则表明债务人有严重过失,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你所提的问题,我们认为,一般来讲,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限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核心要素,所以保险方提出合同解除之前应该可以适当给与投保方一定的宽限期,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投保方仍然拒绝支付保险费或者是无力支付保险费,则保险方可以解除合同。至于确定合理期限,这是一个相当灵活的问题。所谓合理,既要能够让债务人有必要的准备履行债务的时间,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以合同约定,如果无约定,保险方在自己认为的合理期限届满后解除合同,投保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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