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支付、管理和服务工作,医保中心内设六个科:综合科、政策研究宣传科、基金管理科、医疗管理科、信息管理科、财务科。
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办理程序
文件依据:1、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JP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4、《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榕政综[2000]364号)5、《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榕政综[2001]363号)和相关配套文件
(一)参保登记
1、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登记范围和登记时间
福州市本级及所辖古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歧经济区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为参保登记范围,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
-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 (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根据福州市统筹规划,基本医疗保险分步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在接到医保中心通知的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目前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已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公费医疗人员;市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部分省属企业和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属以上的其他企业以及2001年8月以后改制、撤消关闭企业自谋职业人员。
2、参保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机构成立批件及核编证(机关、社团及事业单位提供);
- (2)法人登记证(事业、社团提供)或营业执照(企业提供);
-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即单位代码证);
- (4)工资基金手册及参保登记上一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财务原始凭证);
- (5)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分解表》及《退休金调整花名册》(社保公司核发);
- (6)新增人员的相关资料。
改制、破产、撤消关闭企事业单位医保
文件依据1、《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综[2000]364号);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改制企业职工实施医疗保险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1]138号)及相关规定
1、适用范围
改制、破产、撤消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事业单位。
2、应提供资料
- (1)实施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有关批文。
-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职工安置方案》。
3、办理程序
- (1)用人单位改制、破产、撤销关闭、解散时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先予以清偿;
- (2)医保中心按照上述单位退休人数和托管人数测算退休人员和托管人员应预留医疗保险费;
- (3)单位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和托管人员应预留的医疗保险费;
- (4)退休人员和托管人员从单位缴纳预留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5)上述单位退休人员和托管人员尚未参保的,按新参保办理参保登记;
- (6)上述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人数及时与医保中心办理参保人员变动核减手续。人员核减变动从医保中心受理的次月起执行;
- (7)上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职工,直接在医保中心登记参保、缴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 (8)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A、改制前未参保的,按新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
- B、改制前已按"大病统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医保中心直接改按《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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